《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明起施行,公共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 |
2018-10-31 06:23:55 作者:李静 |
优化办理程序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规范政务服务事项,通过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要求推进业务流程再造,通过优化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实行一窗综合受理、多方协同办理,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时间、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跑动次数;明确打造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在线平台办理,推进线上线下集成融合
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制定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高价值数据优先开放;因履职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应取得被采集人同意……上海整合应用公共数据,全面推进“一网通办”迎来又一关键节点。
记者从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研究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明天起正式施行。这是本市第一部关于公共数据管理与“一网通办”改革的地方政府规章。
管理办法涵盖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聚焦集中统一管理,对数据采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作出全面规范;打破信息壁垒,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协同办事和综合监管,最大限度实现数据价值,释放数据红利。
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破解瓶颈问题
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是上海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本市在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方面采取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
10月17日,“一网通办”总门户上线运行,标志着“一网通办”建设迈出关键性一步,进入全面打响高效政务服务金字招牌的阶段。目前,接入网上事项已覆盖1046项,累计办理量336万件。“一网通办”注册个人用户数达744万,法人用户数超过189万,用户不断增加。
但是,本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也面临一些问题和瓶颈。市政府决定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破解瓶颈问题,大力创新突破,撬动政府自身改革,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市政府秘书长汤志平介绍,新的管理办法共有九章60条,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公共数据采集和治理、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一网通办、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监督考核、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首先明确三类适用主体,分别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水务、电力、燃气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此外,办法对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相关管理机构也作了参照执行的规定。
到政府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
“一网通办”是公共数据最主要应用场景,也是整合公共数据的主要目的所在。办法明确要求规范政务服务事项,通过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要求推进业务流程再造,通过优化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实行一窗综合受理、多方协同办理,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时间、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跑动次数;明确打造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在线平台办理,推进线上线下集成融合。通过整合应用公共数据,努力让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
信息孤岛是数据共享“拦路虎”。办法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并将公共数据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和非共享三类,同时提出“应用场景授权”的制度设想,只要共享需求符合具体应用场景,就可直接使用共享数据,无需额外申请。数据开放属性则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要求各单位制定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高价值数据应当优先开放。
数据安全管理与权益保护一直备受关注,海量公共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更对系统安全提出高要求。办法分别明确了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被采集人权益保护方面,明确规定各单位采集、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因履职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各单位应当采取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办法特别规定,被采集人认为数据存在错误的可提出异议申请。
为确保数据源头采集质量,办法规定市大数据中心按需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公共数据,并编制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各单位将公共数据向市、区电子政务云归集,形成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原则,采集单位和市级责任部门承担数据质量责任。”汤志平说。
解决电子材料法律效力等问题
汤志平介绍,《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是总纲,此次还同步出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管理等三个配套文件,解决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效力不等同等问题。其中,《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如能通过系统直接调取电子证照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实体证照;《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本市各行政机关和相关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并推动电子印章从政务领域扩展到社会领域;《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规范“一网通办”形成的电子档案管理问题。
“《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是推进政务服务改革的一项重要立法探索和实践,下一步,本市还会推动一系列配套的地方标准、规章制度出台,各有关单位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断优化完善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获得政务服务改革带来的便利和实惠。”汤志平说。
作者:本报记者 李静
编辑:叶松亭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