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必须去掉盈利“心魔” | |
2019-07-23 06:56:01 作者:杨逸淇 陈瑜 |
创业创新正成为时代潮流——遍地开花的孵化器就是生动注脚。1987年中国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武汉诞生,今天我们的孵化器数量已居“世界第一”。如何总结30多年的实践经验?如何建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科创载体理论?以孵化器为代表的科技创新载体发展的现状如何?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上海社科院应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创新创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湛。他也是新书《现代科技创新载体发展理论与实践》作者之一。
截至去年年底,长三角共有众创空间和孵化器2601家,占全国总数的22%,是我国创业孵化载体最集中的区域。图为上海张江科学城中一景。
【核心观点】科技创新载体作为一种准公共品,具有经济外部性,体现为公益性。这就要求政府承担起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的责任,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是广撒胡椒面式的浮光掠影,而应该要有更明确的支持政策和要求,政策资源要向真正的创新科技企业倾斜。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建设有效的科技创新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将科技创新载体研究视为创新理论的基础研究也不为过。
长三角是我国创业孵化载体最集中的区域
什么是科技创新载体?李湛给出了这样的定义:“它是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和企业家的空间与新型经济组织。”从性质和功能上看,它是制度成本控制器、科技企业生长谷、资源集聚大平台、综合服务集成商、新兴产业发展极、创新创业策源地和人才培养大学校。我们今天说的科学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科技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意工场等等,都是常见的科技创新载体。其中,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园区是最典型的代表。
20世纪80年代,面对世界范围的新技术革命和新产业革命的潮流,我国积极推动科技创新。科技创业是创新的“最后一公里”。1987年在中国诞生了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次年,上海第一个孵化器、全国第二个孵化器——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成立。同年,我国第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北京成立。
李湛介绍说,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达4849家,在孵企业20.6万家,毕业企业当年上市(挂牌)944家,毕业企业当年被兼并和收购723家。至2018年3月,中国总计成立了168个国家高新区,集聚了4.1万家高新技术企业,占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39.4%。
另据记者了解,截至去年年底,上海拥有110家创业苗圃、193家孵化器、13家加速器和192家众创空间组成的体系化孵化载体阵营,总体孵化面积达到280多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超过2万家。长三角共有众创空间和孵化器2601家,占全国总数的22%,是我国创业孵化载体最集中的区域。
“孵化器”名目繁多,常常让“门外汉”摸不清头绪。对此,李湛解释说,“就像小学、中学、大学等等教育程度一样,当前针对科技创业的不同阶段,出现了不同创新载体,比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等。”类似校园,孵化器内的企业始终处于“孵化-毕业”的流动当中,以提高孵化器资源的利用效率。他还提到,孵化器的流动机制是其重要特征,国外孵化器无论孵化成功与否,创业企业都得离开孵化器,国内则相对宽松一些。应建立更完善的企业退出机制,使孵化器的宝贵资源服务于更多的企业。
科技创新载体要有盈利能力,但不能“功利”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不过,李湛认为,与科技创新载体发展的实践相比,相关理论研究显得非常滞后。“孵化器和高新区的概念都是舶来品,包括大学科技园,也是在借鉴的基础引进的,比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校内就有孵化器。但是,国外的情况毕竟和我们不一样,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科技发展的环境也不同,这些都说明单单把国外的模式拿来复制是不行的。”他这样说。
李湛进一步指出,理论研究的滞后也造成了实践上的偏差,如科创载体功能的扭曲、科创载体发展政策的偏移,以及对发展科技创新载体的急功近利、轻视甚至限制等等。这导致有些科创载体以“孵化”之名,行“不孵”之实,不仅阻碍创业企业的发展,甚至会影响整个国家创新发展战略推进的进程。
以孵化器为例,他举了一些常见的“误区”:比如,许多孵化器的运营者和管理部门有这样一个“心魔”,即将盈利能力视为评价孵化器成功与否的标准,甚至还设定税收指标。比如,孵化器的服务对象本应是科创型小企业,但为了实现盈利和达到税收要求,某些孵化器“挂羊头卖狗肉”,着力引入一些大企业,违背了孵化的初衷,也浪费了社会资源。比如,由于大家对“众创空间”应具备的要素和资质缺乏认知,误以为只要能够让更多的人加入创业,就都可以算“众创空间”,这就难免造成一种鱼目混珠的局面。这些都反映出大家对孵化器的性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都缺乏明确的认识。
创新需要获利,但不能 “功利”。因此,李湛强调,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孵化器和高新技术园区等创新载体,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特征。其服务对象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企业,以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为主,但也包括孵化器外的科技创业企业。此外,一个科技创新载体应具备六大资源要素,分别为空间资源、科技资源、资本资源、政策资源、专家资源和社会网络资源,六者缺一不可。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分类支持
2018年,全国孵化器获得的投资总额2525.5亿元,在孵企业当年获得风险投资额630亿元;平均每家在孵企业当年获得风险投资额30.58万元。
资本与技术的结合,缔造了一个个创业神话。但李湛坦言,“从数量上讲,今天我们虽然已经成为孵化器世界第一大国,但还不是世界强国。”从孵化的成果来看,上市的科技型公司已经有很多,但真正出名的并不多。现在甚至还有这样一种 “怪现象”:一些大企业会否认自己在孵化器中待过的经历,“这也可能是这些企业认为自己并没有在孵化器中得到明显的帮助”。
究其原因,李湛认为,受盈利为导向的影响,过去我们的一些科技创新载体还是停留在追求快的、粗放型的“野蛮生长”阶段,但数量的急剧上升并没有伴随着相应的服务升级,这不仅导致大量的创业企业面临夭折的风险,孵化器行业本身也正在面临重新洗牌。“重点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新一轮的建设要着重打造高质量的科技创新载体。”他这样说。
在他看来,实现高质量的发展,就是做科技创新载体该做的事情,秉持创新的价值追求,着眼长远长效,精细化地培育有潜力的高科技创新企业,真真切切地发挥它的效用。
李湛强调,科技创新载体作为一种准公共品,具有经济外部性,体现为公益性。这就要求政府承担起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的责任,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是广撒胡椒面式的浮光掠影,而应该要有更明确的支持政策和要求,政策资源要向真正的创新科技企业倾斜。
当前,科技创新已逐步从技术维度的单一创新转向“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集成创新。李湛认为,在这 “四新”中,相比基于现有产业升级的“新业态”和“新模式”,“新技术”和“新产业”能够提供更多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创新“含金量”要高。且相较之下,“新业态”和“新模式”更容易从市场本身那里获得资源。因此,在政策的制定上,应该对“四新”分类支持。
我国创业孵化体系的战略定位在全球独树一帜
不同于国外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深植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定位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随着“双创”的兴起,众创空间成为源于创新团队、培育初创企业的新型创业孵化器。创业孵化体系成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战略定位在全球独树一帜。
“但是,目前关于孵化器的理论研究,大多数还是局限在载体本身,即对其经营模式、如何开展工作等具体实践提出指导性意见,并未上升到整个国家创新战略的层面。”李湛这样说。在他看来,建立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科创载体理论,不仅仅是为了在具体的实践中“拨乱反正”,更重要的是,它是整个创新创业理论的基石,具有不可或缺的基础性作用。
“现在大型的创新企业,最初都是从创业开始。创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事业,它是需要孵化服务的。外卖行业龙头‘饿了么’就是从校园里走出来,在孵化器里得到成长。Facebook也是如此,包括它在内的美国很多创新企业,最初也都在硅谷的孵化器里待过。”他指出,科技创新载体通过为创新提供必要的空间场所、机构组织、环境条件、支撑服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了创新基础设施的作用。
“这是一项公益性的事业,必须由政府支持和推动,即便是硅谷,现在也在说‘谈创新创业,政府不能无为而治’。而在我国的创新体系中,政府也是重要的主体之一。”据他介绍,在众多国家科技计划中,跟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和发展最为密切的是“火炬计划”。经过30年的实施,火炬计划取得了巨大成功,产生了一批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涌现出华为、海尔、联想、用友、方正等一批高科技龙头产业。
因此,李湛强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建设有效的科技创新载体。抓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首先要抓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将科技创新载体研究视为创新理论的基础研究也不为过。“我们研究科技创新载体发展理论,不是从载体到载体,而是要凸显它在整个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这一点上,现在强调得还远远不够。”
作者:杨逸淇 陈瑜
编辑:李伶
责任编辑:杨逸淇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