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和部队又牺牲了,这个锅谁来背? | |
2016-07-12 15:52 |
【导读】又有中国军人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牺牲,引来许多争议。有人质问为何部队连自己的安全都保障不了,也有人怀疑为何部队驻地没有防御能力,但是这个锅真的不能由中国军队来背。维和部队的武力不足,是联合国对维和行动严苛的规定、思想观念的分歧以及联合国部门设置等种种因素下注定的无奈局面。
联合国对维和行动的繁琐规定
传统中,维持和平被界定为“联合国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它涉及军事人员,但是不具备强制性力量”。 但事实上,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在实际中总会遇到不时之需。从冷战期间的刚果维和行动(1960年)到21世纪,使用武力对于联合国维和行动而言是一种事实上长期存在而且还将继续存在的现象。
根据2003年联合国《多层面维持和平行动手册》的规定,维和部队将依据安理会决议与接战规则使用武力,前者规定部队可使用武力的情形,而接战规则具体阐释“在不同情形下可用的不同武力水平,各种水平的武力该如何被付诸使用以及是否需要得到指挥官的批准”(可使用武力的情形还包括自卫与保卫其他联合国人员,保护平民、保卫联合国的阵地、 地区、物品,防止扣押人员逃跑,针对阻碍行动自由的情形等)。
但对维和行动中武力使用规定的严苛保守,导致了维和部队面对安全威胁时常难以招架。长期负责维和行动事务并主持创立维和行动部的副秘书长马拉克·古尔丁在回忆录中写道:“秘书处对于冷战结束后蔓延开的新型冲突的反应太慢了。”
维和部队武力不足的原因
从思想观念来说,“非自卫不使用武力”的原则仍然根深蒂固,而在是否使用武力的问题上总是存在分歧。在思想观念方面,武力使用是否正当仍是问题,反对方认为使用武力与联合国追求和平的宗旨不符、破坏了中立原则以及可能导致平民伤亡;而联合国的成员之间也存在着严重分歧:发达国家(例如法国)强调国际干预的必要性,赞成维和行动更加积极地使用武力,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恰恰相反。
从联合国的组织机构来看,维和行动部也缺乏与棘手的冲土地局面相匹配的组织能力,导致即使有充足的装备也无法及时反应。开展军事行动时,随机应变组织协调配合十分重要,但是在维和行动部中,军事事务办公室仅设有28个职位(其中2个为临时职位)。 人手不足与分析能力缺乏使得来自纽约的指令时常都是迟缓的,充斥着官僚主义的拖延与无效。
BBC曾报道联合国对于马里战地信息的匮乏:很难搞懂“什么人对哪些事负责。在联合国情报办公室看到的‘人员分布图’上,有形形色色看来容貌不善的人、有各种各样的地下组织,其间画着连线。但是,极端分子也可以跳槽改去效忠其他领袖;参与和谈的一些人也涉嫌策划攻击……”维和部队派出国的政府必须通过维和行动部联系各种行动,而联合国的人手不足和繁文缛节大大拖延了对紧急情况的反应。
最后,从联合国内部的组织结构来看,军事行动与人道主义救援间存在矛盾。人道救援组织往往使用不同颜色的标志将自身与军事人员分开,但武力使用的存在仍然会导致对救援人员的敌意。因此当军事行动影响到人道主义行动开展时,相关机构就会向维和行动部施加压力。受此影响,维和行动部对武力使用,尤其是当情况严重到必须提升反应级别时,仍然大多采取消极与回避的态度。
而实地指挥官的经验与观点则很难通过规则制定而得到反映。虽然接战规则中规定使用武力的级别必须循序渐进——先进行谈判,然后拿起武器、警告性开火,还要发出最后的口头警告,但始终遵循程序是不现实的。在战争中稍有迟疑都可能造成维和人员、政府军以及平民的严重伤亡。
即使辨别出恐怖分子,维和军人也往往不能立即击毙。因为维和部队必须坚持中立原则,他们所携带的轻武器主要用于自卫,或是在安理会授权条件下最低限度使用武力,而从恐怖分子手中,却有大量火箭炮、导弹、榴弹炮和炸药,这就是维和官兵面临的严酷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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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对于武力使用规定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冷战期间,维和行动主要处于联合国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在武力使用的问题上也是如此。 1956年,联合国建立第一支紧急部队时,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即提出了“维和三原则”,即相关国家同意、保持中立、非自卫不使用武力。 这三项原则相辅相成,正因为前两项原则的存在,自卫(特指保障维和人员自身安全)以外的武力被认为是不必要的。
该原则很快在1960年的联合国刚果民主共和国维和行动中受到了挑战。在没有停火线、不存在和平协议、无安全保障的严酷战争环境下,维和人员成了各派军事力量攻击的靶子。 在大量伤亡的教训后,防止被缴械、应对通过武力阻碍维和人员履行责任、防止阵地被骚扰或包围都被扩充到“自卫”的范畴中。但“不主动使用”武力的原则仍然被保留,而且不携带武器的军事观察员在维和人员中占据大多数。
第二阶段:冷战结束后,美国主导下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了“执行和平”概念,为建立世界霸权服务,并将具体规则的制定权赋予部队指挥官。 但新的维和概念遭遇了1992至1995年索马里维和行动的惨败。秘书长在压力下被迫退回“维护和平”立场,指出“执行和平”所需的武力与“维持和平”是完全不同的,也是联合国无法承担的。
第三阶段:此后发生的以杀害平民、灭绝族群为目的内战这为联合国带来了“平民保护”问题。 但是在为了保护平民是否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即使用武力)的问题上,安理会不愿意设立划一的规则,每项维和行动都必须参照具体的安理会决议来确定职权范围,导致界定武力使用的范围与相应规则的流程变得极为繁琐。而“平民保护”立场提升了当地民众对于维和部队部署后的安全期待,事实上是超越维和部队在最低限度使用武力的限制下能力所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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