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尺”还给老师,但这些红线不能碰!教育惩戒新规今起实行
2021-03-01 1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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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今天(3月1日)起施行。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明确如果确有必要的,可实施教育惩戒!

学校、教师可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哪些不当教育行为被明确禁止?把“戒尺”还给老师后,如何把握好尺度、温度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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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区分惩戒和惩罚

《规则》出台后,那些曾经存在争议的教育新闻一瞬间有了分明的判断标准:

此前有媒体报道,江西省一名15岁女生,因听写不出单词被英语老师罚做200个深蹲,随后被确诊为横纹肌溶解症;湖南某中学教师为制止学生就餐浪费,推出了“浪费粮食罚做作业”制度;北京某小学班主任让未及格的孩子举着自己的成绩单站讲台拍照。现在,这些全都是不适当的教育惩戒方式,或者说是以“惩罚”替代“惩戒”。《规则》对此专章论述,成为此次《规则》最大的亮点之一。

在教学过程中,用“惩罚”代替“惩戒”,正是激化师生、家校矛盾的原因之一。陕西师范大学教授胡金木表示,与惩罚不同,惩戒重在“警戒”,有惩治过错、警戒将来之意,旨在告诫或唤醒学生,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划定红线,这些惩戒方式不能碰

《规则》明确提出,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北京西城区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家长林琳告诉记者,看到《规则》出台,自己作为家长第一反应是“放心”。她的孩子成绩一般,几次测验没考出理想成绩,一次,老师忽然把孩子叫上讲台,严肃地问他属哪个属相。“孩子懵懵懂懂,答‘属龙’,老师冷笑,‘你不是属龙,你是属笨的!看看你考这点分,配不配属龙?’孩子回家就哭了,作为家长,老师说两句我们也不好干涉,但是这种言行的侮辱贬损,以成绩下降为由让孩子罚站都是明令禁止的。看到《规则》我们也有底气了。”林琳说。

对于一些可能产生纠纷的事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惩戒之后怎么办

惩戒之后形成“育人合力”,也是此次《规则》的亮点。《规则》指出,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职责,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学校、教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

《规则》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前后,学校、教师应当要根据情况告知家长,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时要吸收家长代表参加,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要向家长公布。胡金木指出,“所有的惩戒措施实施以后,都需要家长参与到违规学生后续问题行为的矫正中来,不能一惩了之。”

编辑:王星

责任编辑:顾军

来源:综合自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央视新闻、新民晚报、新闻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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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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