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全票通过,明确“7+4”类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
2020-04-10 10:55:30 作者:王嘉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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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领域首部专门立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在今天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全票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打好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如何与中央联动,落实好地方监管责任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是条例关注的重要内容。对此,条例明确,对国家授权地方监管的“7+4”类地方金融组织作出基础性制度安排。具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除划定监管对象外,条例也对金融风险事件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比如,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明确市、区人民政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

为更好地深化金融改革、防范金融风险,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条例还提出,要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条例着眼于进一步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赵万兵表示,“7+4”类地方金融组织差异性较大,该局将尽快做好配套监管细则的立改废释等相关工作,强化各项配套措施的衔接与落地。同时,通过发展监管科技、补齐监管短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还将依法开展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工作。具体包括重点落实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维工作,强化市区两级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实现监管的及时性和穿透性。

作者:王嘉旖
编辑:薄小波
责任编辑: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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