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学科“青椒”圆桌谈1:“富矿”整理源自文化自信
2023-08-03 09:36:06 作者:刘洋 苏若林 蒋士成 陆烨 贾少学

【导读】刚过去的7月,近500名学员参加的2023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成功举办。研修期间,文汇报记者李念组织了五位学员同学,也是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的五路大军中坚力量——上海不同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青年副教授(俗称“青椒”)在紧张的课余举行了圆桌谈,围绕如何建设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展开了热烈讨论和交流。讲堂将分上下两篇给予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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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左向右:上排为刘洋、陆烨、贾少学,下排为李念、蒋士成、苏若林,均摄于研修期间

五位青年学者汇聚2023研修班,研讨自主知识创建

文汇:在第一周尾声我们一起聆听了上海社科院党委书记权衡教授的专题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重要论述”,再次回温了哲学社会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的“517”讲话中说,“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既取决于自然科学的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哲学社会科学水平”,他特别指出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去年4月2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他又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相信大家在各自的学科中,对这个话题也都不陌生,而文汇一直有组织跨学科讨论的计划,这次研修班正好提供了边学边悟的良机。而且,各位都有不同的留学和访学经验,更有比较视野,因为大家分在不同的班级,我们先自我介绍一下。

刘洋:我来自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民商法、金融法、比较法的研究,是浙江大学和德国慕尼黑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并赴弗莱堡大学做访问学者。

苏若林:我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主要从事国际安全领域的研究,此前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获得博士学位。

蒋士成:我来自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奥利弗·哈特合同与治理研究中心,主要从事合同与组织经济学的研究,此前曾在哈佛大学和波恩大学做访学研究。

陆烨:我来自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要从事城市史、海洋史、江南史的研究,曾多次赴欧美和韩日等地访学。

贾少学:我来自上海政法学院中国-上合基地办公室,主要从事上合组织国别法律、国际法治、数字法治研究,曾在莫斯科大学访学。

文化传承视觉和学科科学方法创新下的新认识

文汇:法学、国际关系学、经济学、国际法都是社会科学,历史是人文学科,但城市史天然具有社会史的倾向,也注重借助社会科学理论和工具进行历史学的分析和阐述。

我们这个研修班的时机非常好,开班前有两个重要讲话,一个是6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我们在新时代的新的文化使命。

另一个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开辟马克思主义时代化中国化新境界”进行第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两个结合”“六个必须坚持”是党的理论创新的科学方法,要不断深化对党的理论创新的规律性的认识。

开班后的专题讲座中,颜晓峰、王公龙两位教授也都做了专题讲解。在这样的背景下,大家对自己所在的学科推进自主知识体系的建立,有何新的认识?

*法学是“地方性知识”,日本、台湾均经历了借鉴后的“在地化”

刘洋:我理解,这两个讲话进一步阐述了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界为何要建立自主知识体系的必要性。

按照人类学家格尔兹(Clifford Geertz)的说法,法学主要是一种“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这当然也是法学界的一种共识。换言之,其必然镶嵌于特定的政经体制、文化范式内,其适用、贯彻和功能的发挥离不开本土文化、历史传统、伦理观念、价值体系的依托和辅助,并受后者反作用影响。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就曾明确指出:法律源自民族精神(Volksgeist)和历史传统,故法律只能被“发现”,无法被“建构”。对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体系和国族来讲,自然亦不例外。

放眼世界,日本作为典型的法制继受型国家,于明治维新后,在“全盘西化”理念的指引下,迅速开启了大规模的法律制度移植的实践。但一段时间的践行后,反思声震天价响。至关重要的隐忧在于:日本要永远在不断迭新的母法国背后疲于奔命,忠实追随、亦步亦趋吗?经过法学界数十年“在地化”的奋斗,如今,日本民法理论已然走上自主生长的道路,甚至在比较法研究的场域内,日本法俨然拥有了能与德法、英美法律体系“分庭抗礼”的气象。

视野转回我国,以南京国民政府为例,其曾翻译德国六法构成自己的“法统”,并随蒋介石继续运作于我国台湾地区。但因德国法学理论的迭代及其对相应实证规则解释进路的持续更新,常常引发台湾地区司法裁判“老化”或法律学理“过时”的迷惘与讥讽。经过数十年“在地化”发展,台湾在法律自主化、本土化的道路上无疑已取得引人瞩目的成功。

*发达国家法律“角逐场”带来弊端,物权法等领域以国情加以型塑

大陆地区也有相似的历史和相仿的困惑。新中国真正的法治建设始于改革开放之后,台湾地区、苏联的法律文本均成为我国法治建设早期的效仿的对象。随着中日交流的拓展,日本法又构成我国立法借鉴的重要蓝本。留学渐成潮流之后,自美国、德国等其他发达国家学成归国的学者又将相应国家、地域的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司法实务批量化引入,我国一时间成为诸发达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理论竞相输出并意欲“攻城掠地”的角逐场。

然而,规范最终要落脚于适用,适用必离不开解释,解释终究仰赖于客观化的规范目的的发掘和判定,客观化的规范目的又与系争案件所处的政经格局、社会环境时时存在密切互动。

不少领域中,出于对本土伦理观念、文化传统延续和维系的考量,立法者对比较法的参考早有保留性的安排,婚姻家庭与继承法领域即属适例。还有些场合,根本政治制度的分殊直接决定了我国对应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根本不同的模式加以型塑。这方面的证据,没有比物权领域的国家所有权、严格的农地用途管制更为典型的了。也有些制度,立法者“混合继受”、“因时因地制宜”的条文设计思路使其内容在继受过程中发生变异。由此决定了我国现行实证规范的解释适用,无法简单地通过套用他国理论的方式来实现。

所以,在自主理念指引下,塑造自主的解释方案、建构自主的知识体系,实现“从照着讲到接着讲”的根本转换,才是破局之道。当然,站在更高的层面观察,这其实也是避免“文化/制度殖民”在法律领域的具体映射。

*非西方世界兴起和多元主体出现,国关知识体系需回应时代需求

苏若林:与法学“地方性知识”特点不同,国际关系追求的更多是通则性的解释。国际关系关注国际社会不同行为体之间互动、国际体系运行演变的普遍规律。相较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国际关系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尽管在国际关系学科建制以前就已经存在丰富的国际关系实践与理论概括,国际关系成为独立的学科却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

在学科建设之初,国际关系学科有两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一个是以西方为中心,西方世界的物质力量优势转化为学科建制中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优势,学科的核心概念和理论大都体现了西方的思想元素和历史经验。例如,“权力均衡”(balance of power)这个现实主义的核心概念就源于对欧洲国际关系历史实践的概括总结。而最初国际冲突理论也是聚焦欧洲长期的战争冲突历史,并以此作为学术灵感和主要研究对象。当时国际关系学科的另一个特点还体现为以国家为中心,传统的国际关系研究将主权国家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认为国际关系就是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正如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Waltz)所说,尽管国际社会中存在不同的行为体,国际结构却是由主要行为体决定的,而国家(特别是大国)就是现在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体。之后的几十年里,这套知识话语及其实践启示伴随着西方国家在全球的实力扩张而散布开来。

但是,随着非西方世界的兴起和多元主体的出现,人们发现原有的西方为中心、只关注国家的国际关系知识体系很多时候不能帮助我们回应时代发展和现实需要。新的现实问题和现实需求的出现推动着新知识体系的构建。因此,中国的自主知识创新不仅是为世界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知识,更是为了回应“新国际关系知识体系构建”的时代需要。

*西方主流理论也可研究中国实践,中国实践更需要中国理论

蒋士成:现代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伴随着近现代西方经济发展实践而建立起来的,往往是重大的经济事件推动了重要的经济学理论创新,例如,20世纪30年代出现的经济大萧条促使经济学家们开始反思新古典经济学对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完美描述,这一时期不仅发生了标志着宏观经济学诞生的“凯恩斯革命”,而且也出现了让经济学家反思微观价格理论的“科斯革命”。两三百年的经济实践和无数经济学者的观察和创新,构建起了了现代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但是这一理论体系并没有充分关注到近50年的一个伟大实践,中国这个超大型国家从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社会逐渐实现了工业化和现代化,更没有基于这一实践发展起系统的理论加以解释。

事实上,中国的经济发展实践不仅为我国的经济学者提出了大量亟待解释和分析的问题,而且也为经济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可供深度挖掘的研究素材和启发理论创新的典型事例。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是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富矿’”。一方面,如何将这些实践提炼和转化为理论、知识,以便于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人都能更好的理解中国经济发展的伟大成就和其中经验,是中国经济学者进行自主知识创新的必然任务,也是中国经济学者为人类的经济学理论体系所能做的独特贡献。另一方面,中国特有的实践往往具有普遍的理论意义,对于其他国家的发展也具有启发性。这也需要通过构建基于中国发展实践的理论体系加以系统诠释。

我的研究领域是合同与组织经济学,经典的经济学理论会以规模经济解释中国的超大规模对于经济发展的意义。我通过研究组织的规模和复杂性与组织中的规则和激励机制之间的关系,用理论和经济学实验证明了——当组织成员相互可以影响时,规模越大、越复杂的组织越可能选择统一、刚性的规则。

*中国问题具有内生性、原发性,理论范式无法从旧知识体系产生

陆烨:刚才法学、国际关系学、经济学同仁说了一个共性:我们的社科学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原创性不足、主体性缺失的问题。其原因,一方面是自近代以来对西方学术理论的向往与追捧,一方面是对中国发展道路独特性认识的不足。

历史证明,中国发展遇到的问题,往往具有内生性和原发性,中国的发展道路,正在走出一条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新路。研究对象是自主创新的产物,研究而产生的理论或范式也就无法从旧的、西方的知识体系中完全产生,必然需要学界依据全新的经验系统和知识场域,依靠自主的知识创新,概括新实践,探索新规律,提炼新理论,来进行中国式现代化的学理性诠释、阐述和探讨。其中重要的方面,就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并提炼中国道路的本土经验和历史借鉴,并进行学理化阐释和学术化表达。这也是总书记提出的文化自信的意义。

以城市史中的城市治理研究为例,以前对上海城市治理近现代化的论述,往往注重对租界政府、华界地区引入欧洲市政制度历程的梳理,从意识上来说较为认同费正清等人提出的“冲击-反应”模式的思维框架,其背后又折射出西方中心论前提下,中国文化缺乏自然行动动力而显示停滞性的韦伯式观点。事实上,细看近代上海的城市治理,即使是西方侨民主导的租界治理,也在逐步探索对不断演变中的华人社会的适应问题,也不得不借助诸多中国传统的治理方法。

而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及其他东亚地区城市的飞速发展和成功治理,更有力地证明了西方学者观念上的偏颇。即使秉持西方优越观念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中国本土文化的影响,例如《全球城市史》的作者乔尔·科特金认为,当代中国成功的城市建设,是在新儒教信仰体系与外来的西方科学理性主义结合之下进行的。

不可否认,欧风美雨带来了先踏入工业社会的海外治理经验,但是面对如此超大体量、错综复杂、历史悠久、文明独特的转型道路上的中国社会,海外经验也有力所不逮之处。中国传统治理智慧的丰富性和不可替代性也不应该被忽视,也必将对未来的城市治理提供有益的借鉴。而这些多重因素影响下的中国道路的阐释和表达,就不得不依靠自主的知识创新来实现。

*通过一带一路”促进新的国际条约、多双边协议产生

贾少学:在我看来,自主知识创新应首先理解何为“自主”及相关概念。“自主”基本含义是能依自身的意志、权力行事,不受他人干涉。自主性是人在实践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主体特性之一,关于自主性的讨论涉及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不同学科领域。从一定意义上说,自主知识创新是坚持文化自信的外在表现与直接体现,没有文化自信,谈不上自主知识创新。同时自主知识创新可为文化自信提供一种支撑与保障。

坚持文化自信,非凭空而来,需要在理论上给予创新突破,就人文社会科学而言需要从学科、学术、话语三个方面进行推进,在自主知识的自我建构与自我创新的过程之中,寻找中华现代文明的自主地位与文明立场。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借鉴人类知识的优秀成果,通过文明互鉴实现自我超越与自我生长,另一方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没有纯而又纯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创新来源于问题,需要坚持问题导向。今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10周年,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治文化不同、资源禀赋不同、体制不同,利益需求也各有不同,存在着较大的异质性。如何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深化发展是重要议题,学界高度重视“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一带一盟”对接合作、“数字丝绸之路”法治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进路等研究。

从学科、学术与话语创新角度,“一带一路”倡议不仅是中国融入世界的实际举动,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学术载体与实践土壤,法律实践中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均有密切联系。通过“一带一路”促进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条约、多双边协定的产生。中国国际法学者为“一带一路”不断走深走实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跨学科带来的启发:社会科学的共性和借镜之效

文汇:谢谢大家,不仅梳理了学科特点,更阐释了必要性。今天是个跨界圆桌谈,我们可否各选择一个学科做点评,或者提出疑问,来加深对自主知识体系的认识。

贾少学:陆老师的思考话题很有价值。“西方中心论”的逻辑背后是对人类文明等级的评判。“西方中心论”在历史学、法学等诸多学科均有话语体现,也衍生出“制度优越论”等理论。解构“西方中心论”是个必然面对的问题,包括其是如何导入、如何扩展的,探究脉络生成以及可能限度。从根本上说,不同人类文明形态下的城市治理必会有别。在城市治理领域,跳出“西方中心论”方能寻求人类文明互鉴,也正是如此,城市文明在自我意识建构中不断走向自觉。

陆烨:苏老师的观点我非常赞同。1648年,欧洲各国在威斯特伐利亚确定了国际关系原则,随后在对外扩张中将其转化为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在全世界扩展开来。我阅读清末民国中国外交人士的笔记文集或者会议记录,会发现他们既对中国加入国际体系以求安全和发展充满向往,又对中国身处基于西方历史经验和优势地位而建构的国际体系境遇忧心忡忡。

例如1922年北京政府的海界委员会在讨论是否接受西方公认的三海里海界时,就认识到中国岛屿、海湾众多的沿海地情与英美较为平整的海岸线不同,接受西方标准将会带来严重的国防隐患。这种被动局面,既有国力弱小的因素,也反映了当时中国知识界在海权领域尚无自主知识创新和构建的清晰意识和足够能力。

苏若林:经济学其实和国际关系在理论创新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的困惑。其中一个困惑就是如何处理西方经典理论和中国实践的关系问题,换言之,即中国自主知识创新到底是在原有理论框架下进行拓展还是重起炉灶建立全新的理论框架。

此外,经济学还有一些很鲜明的学科特点。例如,经济学学者的研究路径和范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共识的,即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范式。所以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这种范式的统一性又将如何影响西方经典和中国实践的关系,从而进一步影响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呢?

蒋士成:刘洋老师的论述帮助我更好的理解法律的“借鉴”和“自主”之间的关系。中国的法制建设显然不是一个照抄其他国家法律的简单工作,就如同中国革命的实践也不能照抄其他国家的经验一样。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几乎完全照搬了某些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但是这些法律条文的具体执行显然受到当地的经济、文化、科技水平的影响。后者对法律执行效果的影响可能远比写在文件中的法律条文更大。

刘洋:贾老师提到了自主知识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建立中很关键的两个元素:主体性回归和真问题导向。我国法学以往的研究中,存在严重的主体性迷失现象,广大法学家动辄以西方法律制度或其法治实践作为评判中国法治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尺、观察中国法治有无进展的透镜。这相当于不自觉间把自己置于“西方人”的地位,对中国语境下内生的法治秩序及其独有的运作模式欠缺有效的理解。某种程度上,这也源自对中华大地上真正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的迟钝乃至漠视,这才引发了已故著名法学家邓正来先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灵魂发问。此一问题的化解和应对,恐怕也没有比贾老师自己提出的“真问题导向”更好的药方了。

文汇:通过大家简短的脑力碰撞,我们对于建立自主知识体系的共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500年来西方的现代化实践呼唤了西方的理论,并在大国竞争中占据的话语权,当这个话语权成为垄断或定于一尊地忽略其他地区的发展案例时,她的价值就自损了,经典因故步自封而缺少诠释力和普遍性。而中国本国的伟大实践,更需要本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为主力,来构建自主知识体系,这也是对世界经典话语体系的补充、更新和贡献。

我发现大家在分析本系统的必要性时,都自觉地应用了“六个必须坚持”中的方法论——人民至上、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胸怀天下,某种意义上,这样的自主知识体系也将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组成要素之一。

文末链接:

五学科“青椒”圆桌谈2:“四问”之答起于脚下之路


  作者:刘洋 苏若林 蒋士成 陆烨 贾少学 李念

  编辑: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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