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歌时间| 《以父之名》:举头三尺有神明,非刑侦化时代的冤假错案如何“神判”?
2018-12-24 11:24:33 作者:江隐龙


CHAPTER2 《以父之名》

2003年7月16日,专辑《叶惠美》的第一主打《以父之名》在全球首播,世界上有八亿人同时聆听起这首哥特风格深沉的华语乐曲;就在这一天,全亚洲超过50家电台定每一年的7月16日为“周杰伦日”。

冥冥之中自有缘分。《以父之名》其中的“父”,指的是基督教中的天父。在基督教漫长的历史沿流中,一直有着以“圣徒日”纪念曾经在宗教事务中做出辉煌贡献的使徒的传统。每一个“圣徒日”背后都有一段或悲痛或壮烈的故事,而《以父之名》中的两句看似深沉而富有流行色彩的RAP,也隐藏了人类历史上的大悲伤——只是,酷炫的旋律总让人在让唱出它时不会领会个中更深的内涵,从而将注意力交给了之后更为华丽的意大利歌剧唱段。

这两句深沉歌词写在“以父之名判决”之前,以低调的押韵出场:

“我能决定谁对,谁要该要沉睡?”

电影《教父》

或许,在马龙·白兰度的演绎之后,这句话更适合以陈述句的形式出于“教父”之口,然而在世界上还没有教父的时候,上帝——也包括各种文明初期所信仰的神灵,已经用一种独特的方式教会信徒用这样的疑问句来追寻真相与正义了。

这个独特的方式便是神明裁判,大体包括神誓、神判与决斗。

神誓:以父之名宣誓,那感觉没有适合字汇

“我能决定谁对,谁又该要沉睡?”《以父之名》中这句并不起眼的歌词讲述了一个困扰人类良久的问题:如何明辨是非。如果说21世纪那些法治发达的国家还时有冤假错案,那在刑侦手段几乎为零的时代,找寻疑难案件的真相便几乎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在西方名典“所罗门的判决”中,智慧的化身所罗门王面对争夺婴儿亲权的两位妇女时假意要将婴儿劈成两半,一人一半,而后通过双方的表现来认定谁才是婴儿真正的母亲。然而,案件常有,睿智的所罗门不常有,为了应对生活中出现的诸多纷争,一个普世而简易的裁判方式便流传开了。

所罗门王判决婴儿亲权

这便是神誓法:当双方当事人陈述相冲突时,分别向神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中国法院的建筑中常常会出现“獬豸”的雕塑,俗称独角兽——这种神兽“见人斗则触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汉字“法”的繁体“灋”中的“廌”指代的便是“獬豸”。人们对谎言天生没有足够的鉴别能力,故要通过全知的神灵;而投射到凡间,便化成了凡人以神灵之名所做的誓言。这种观念在遥远的东方文明中亦有体现,《周礼·秋官·司盟》中记载:

“日盟诅,各以其他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

这段文字表达了神明裁判最原始的方式,便是神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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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誓免罪仪式

神誓法意即对神明起誓,以当事人对神明的敬畏为基础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因对神敬畏,当事人在说谎时常常会有些慌乱紧张,而一旦这些有罪征象显露,法官将以此为“神谕”,判定其败诉。

中世纪欧洲被称为“面包奶酪审”的神明裁判法即属此例:法官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吞下约一盎司的大麦面包与奶酪,如果他毫无困难地吞下便证明其心怀坦荡,因为有罪者往往会心理紧张而导致唾液分泌减少使食物难以下咽。

殊途同归,《墨子·明鬼》中也记载了一个相似的故事:

“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由谦杀之,恐不辜;犹谦释之,恐失有罪。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泏洫,割羊而漉其血。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祧神之而槀之,殪之盟所。”

双方当事人的陈词孰真孰假,便是通过谁能顺利读完誓词。由此可见,中国神誓的形式,却与西方并无二致。虽然神灵各有不同,但各民族对神灵的敬畏却是相通的,《汉穆拉比法典》刻在西元前的不仅有爱,也有神誓法:

“倘奴隶从拘捕者之手脱逃,则此自由民应对奴隶主指神为誓,不负责任。”

神判:残忍地温柔,洒向那群被我驯服后的兽

显然,人们渐渐发现誓言即使是神,也很难保证誓言的真实性,有些地区设立了“誓言帮手”为当事人的品位进行担保,但在双方都有相当身份地位的誓言帮手的情况下,言语上的攻守显然不足以认定是非曲直,于是一些更为野蛮但必然会得出一个确定结论的方式出现了,那便是神明裁判。

所谓神明裁判,便是通过一些证明形式来揣度神的“判断”,以神所暗示的“真相”为基础进行裁判的方式。这很好理解:既然司法人员也并不具备独立探明案件真相的能力,那案件背后的真相便只能寄托于神的指示。古希腊人认为,司法裁判的职责不能掌握在人的手中,而只能掌握在诸神的手中,法官之所以能够就案件做出裁决,是因为他们有神的帮助——而帮助的方式,便是神判。

神判以神之名,但方式却非常野蛮,比较出名的有火审、水审、抽签、圣餐审,从名称中便可以嗅到其背后的血腥气息。

比如热铁审判:在案件中,牧师在烧红的铁块上撒上一些“圣水”并念祷词,之后让被告手持铁块一段时间,之后密封包扎。待几天后检查伤口,若伤口化脓,则定为有罪;若伤口恢复情况良好,则定为无罪。

冷水审判与此相似:将被告捆绑后抛在河流中,如果他能在水中沉几分钟,则说明被神灵接纳;如果漂浮在水面上,则视为被神灵拒绝,将被判有罪。

这些审判方式都有不少变体。有时牧师也会把几个烧红的铁犁头隔一定距离排成一列,把被告眼睛蒙上,让他赤脚在上面走,当事人需要每一步都踩在铁犁的间隙中不受到伤害才能证明自己无罪——这也是热铁审判的一种。而日耳曼人的冷水审判别具一格:将当事人的双腿绑起来,用一根绳子系在腰部,慢慢放在水中;然后根据其头发长短在绳子上打个结。若绳结没入水中则说明该当事人无罪,反之则有罪——相对复杂的程序保证了当事人不会因为“被神灵接受”而被溺死,但其原理依然是以是否沉入水中来确定其是否被神灵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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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裁判仪式

无论是热铁审判还是冷水审判都会对被告造成一定程度的身体乃至生命危害,相对而言,一度流行的“圣经审判”则相对轻松一些:将一本《圣经》悬挂在木棍上,当事人被要求在《圣经》前陈述案情。陈述完毕之后,若《圣经》按照太阳运行的方向旋转,则说明其是清白的;反之则有罪。

中世纪还有一个颇有信众的传言:如果凶手接触了被他杀害的被害人尸体,尸体上的伤口会重新流血。莎士比亚在《理查德三世》中便借用了这一传统,并引出了这样的惊呼:

“先生们看,看!死者亨利的伤口!凝合的地方又开口流血了!”

类似的神判法散见于东西方各民族,相比之下,景颇族的神判法则显得“和谐”许多:当事人双方分别找一个田螺放在同一个碗中相斗,双方是无辜还是有罪,最终取决田螺的胜负……

决斗:阻挡悲剧蔓延的悲剧会让我沉醉

如果说神誓法让人无所适从,那神判法显然更容易得出与事实不相符的结论。另一个更为明显的事实是,同样一起案件,对于被告来说用神誓法的胜率显然要大于神判,于是到底使用哪一种方式也便成了法官的“寻租空间”。不过在人们对分辨是非无能为力时,求助于神的启示也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然而虽着时间的推移,另一种相对能让命运把握在自己手中的裁判方式兴起了,那便是决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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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斗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诸王国的一份共同遗产。加洛林王朝的君主显然对日渐虚伪的誓言没有了耐心,因而更乐意将决斗视为司法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967年,奥托一世甚至针对意大利颁布了一道法令,规定取决于书证真实性的土地诉讼只能以决斗方式裁判;而11世纪意大利《伦巴第法文体》则列举了23种“可能导致司法决斗的行为”,包括叛逆、纵火、投毒以及性犯罪等。

决斗主要发生在重罪尤其是与叛逆相关的案件中,这也很好理解:指控者与被指挥者常常为军事贵族,决斗可以将真相与荣誉问题一并解决。1095年杰弗里·贝纳德指控威廉案、1163年罗伯特·德·蒙特福特指控亨利案,其案由都是对国王的背叛。1231年腓特烈大帝取消意图决斗时专门排除了叛逆:

“我们希望单人之间的决斗不存在于我们臣民之间的案件中……我们将叛逆的指控作为一项特殊,对其仍保留决斗裁判。”

从最基本的公正角度来看,决斗也不可能让每个人都亲身经历,老弱病残几乎被免除决斗,于是便发展出了决斗士这一职业。在13世纪的意大利,职业决斗士由专门的社团组织管理,依习惯“任何人皆准许有一位决斗士”——这甚至类似于后世的司法求助;而在英格兰,获取相应令状的决斗士亦可从教会获取一定的报酬。

《权力的游戏》剧照

《冰与火之歌》中,小恶魔在鹰巢城被审判时,要求进行决斗,并以重金为承诺得到了雇佣兵隆波的挺身而出,这里面便有决斗士制度的影子。职业化也促进了决斗战术的发展。1127年发生在佛兰德斯的司法决斗中,“铁汉”赫尔曼被古伊挑落下马倒在地上,处于绝对劣势的他机智地静躺在地上直到古伊确信自己必确无疑,突然凝聚全身的力量捏碎了对手的睾丸——这一幕,又与《冰与火之歌》中“红毒蛇”与“魔山”的决斗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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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游戏》剧照

与神判相比,决斗虽然更立足于当事人内在外在的能力,但明显更为偏离“神谕”。里昂的阿戈巴尔德教士曾对决斗发表了声色俱厉地批驳:

“难道正义真的就是需要矛和剑来审判案件?我们常常看到合法的土地保存人或权利请求人在决斗中被非正义的一方以更强的力量或某些阴谋诡计所击败。”

1176年,亨利二世同意不再强制神职人员进行决斗;1216年,英诺森三世甚至以革除教籍威胁任何胆敢强制神职人员决斗之人。然而,或许是源于其本身的英雄气质,决斗一直被欧洲各国的贵族们所钟爱,直到19世纪英国的刑事上诉中还不乏有决斗的身影。

结语:我慢慢睡着,天刚刚破晓

事实上,在教士们对决斗提出抗议之前,决斗也被视为“神谕”的一种,与神誓、神判一道被视为神明裁判。然而,不难发现决斗与前两者的不同之处:神誓源于对神的敬畏,神判源于神谕本身,而决斗则完全取决参与者的实力与极少的运气成分。无论是神誓、神判还是决斗,都只是人类在无力澄清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选择,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这些神明裁判也渐渐地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废除。

1215年,拉特兰在教会明令禁止神明裁判,13世纪末,从英格兰到拜占廷的多数国家都已经废除了神明裁判。在日后的法制史上,英国与欧洲大陆分别走向了以陪审团为主的“抗辩式”审判与以法官为主的“纠问式”审判,而这两种审判方式又随着欧洲文明对世界的统治而扩张到各个大洲。

《以父之名》中的最后如是唱着:

“没有喧嚣,只有宁静围绕。我,慢慢睡着;天,刚刚破晓。”

这句歌词也印证了人类曾经所经历了黑暗时光。对于人类文明来说,神明裁判的消逝的确如长夜破晓,只是未来的路,或许还有很长,很长。


作者:江隐龙
编辑:李思文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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