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骚扰,对“AI换脸”说不,垃圾电话侵权 | 关注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
2020-05-24 12:57:21 作者:单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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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人格权独立成编,可以说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各方关注度一直很高。根据草案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亮点:保护死者人格权利

相关条文: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

亮点:配偶、父母有权决定捐献逝者遗体

相关条文: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草案第一千零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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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划出基因科研“法律红线”

相关条文: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一千零九

亮点:幼儿园发生性骚扰,单位有责

相关条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草案一千零十一条

亮点: 对“AI换脸”说不

相关条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草案第一千零十九

亮点:报道失实可要求撤稿

相关条文: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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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骚扰电话”侵犯隐私权

相关条文: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 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草案一千零三十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 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草案一千零三十三

亮点:电子邮箱、个人行踪均受保护

相关条文: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草案一千零三十四


作者:单颖文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陈云峰

责任编辑: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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