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立遗嘱有效、扩大扶养人范围,保留胎儿继承份额 | 关注民法典草案·继承编 | |
2020-05-24 12:58:13 作者:占悦 |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其中,继承编的内容受到大家的关注。
根据草案,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中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草案中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亮点:扩大扶养人范围
相关条文: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亮点:遗嘱形式新增打印、录像等
相关条文: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亮点: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
相关条文: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亮点:危急情况可立口头遗嘱
相关条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亮点:对胎儿继承权有法律保护
相关条文: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亮点:确保遗产妥善管理与分割
相关条文: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亮点:无人继承遗产用于公益事业
相关条文: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草案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亮点:完善代位继承制度
相关条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作者:占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陈云峰
责任编辑: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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