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会这样守护你一生→关注民法典草案 | |
2020-05-24 21:23:36 |
24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从出生到过世,民法典就是我们的保护伞,一个自然人将在民法典的“全时权利保护”中走完一生。
新生儿:出生信息被透露,“早教机构”发来贺喜短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信息,理应承担责任!
相关条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1岁:如果父母闹离婚,宝宝归谁抚养?
——明确不满两周岁的宝宝,由母亲直接抚养!
相关条文: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9岁:熊孩子网上狂刷爷爷11万,这钱能追回吗?
——可以要求平台返还!
相关条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草案第十九条
12岁:学生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攀岩、武术等高风险活动发生意外,谁来承担责任?
——家长需要“自甘风险”!
相关条文: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16岁:花季少女被行为不端的老师性骚扰,可以向学校举报吗?
——要向学校求助,勇敢举报骚扰者!
相关条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 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条
18岁:第一次出远门前往异地求学,却遭遇“霸座”怎么办?
——向乘务员求助,勇敢对“霸座”说不!
相关条文: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条
25岁:研究生毕业租房,房子还没到期,房东却要收回,责令限期搬走怎么办?
——依法维权,安心住到房子到期!
相关条文: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草案第七百零八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草案第七百二十五条
30岁:骚扰电话不胜其烦,能不能用法律的武器抵制?
——可以,已经侵犯到了隐私权!
相关条文: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草案一千零三十二条
35岁:发现未经自己同意,被莫名“AI换脸”,能不能起诉?
——可以,已经侵犯到了肖像权!
相关条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草案第一千零十九条
40岁:已经有了一个孩子,还可以再收养孩子吗?
——可以,“无子女”条件放宽到“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相关条文: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65岁:在小区散步被没牵狗绳的狗咬伤,谁来担责?
——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担责!
相关条文: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70岁:如果钟点工或是保姆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是否应该给予赔偿?
——需要承担责任,给予赔偿。
相关条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80岁:录制了一份视频遗嘱,如何才能让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以及年、月、日!
相关条文: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过世后:死者的人格权利能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死者也有人格利益的保护!
相关条文: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
文:王宛艺
编辑:周渊
责任编辑: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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