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回忆民法典草案编纂讨论修改:“有成就感” | |
2020-05-25 09:01:51 作者:苏展 |
2019年6月6日上午9点,北京友谊宾馆内正在进行中国法学会组织的立法专家咨询会,讨论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周友军对其中新增的,关于身份权准用的条文尤为关注,这是他和十余名专家合力建言的结果。
咨询会上,周友军强调了该条文的重要性。
“公婆因为儿子去世把孙子抱走,这本身是一个侵害身份权的问题。那么如果儿媳妇想要把孩子要回来,她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什么?”
不到一年,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一条给出了明确回应。
皆系民生,这是正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中的民法典草案,“民”字背后的分量。
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等,民法典如何做到事关每个公民“全生命周期”的切身利益?
应民声之所求首先是听民声之所需,周友军就是一名民声的传递者以及专业意见的建言者。
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编纂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五家参加单位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并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
周友军是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专项课题组成员。自2018年开始,他参与了若干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国法学会组织的立法论证和专家咨询会,讨论人格权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与社会热点高度相关的,什么与民生关切度高我们就提什么。”他说。
专家和学者论证对草案条文的呈现有着不可或缺的直接影响,周友军透露,“几次重要的会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都有人来参加,他们会做记录,学者的意见都可以作为立法的参考。”
这种影响有时候体现在条文的具体表述逻辑上,有时候是“多大程度、范围”,有时候是“有没有”,周友军说,有些经最高院推动,有些是多名专家反复提,强烈呼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周友军。
“自助行为”一度遭删除
作为建言者,当周友军看到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一条规定时,感觉“很有成就感”。
据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总则编、婚姻家庭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落实到具体案例是怎么回事?周友军分析,“根据新规,因为丈夫去世,而遭公婆抱走孩子的儿媳妇可以准用人格权请求权把孩子要回来。在此案例中,通过‘准用’人格权请求权制度,法律依据更为明确。”
他指出,人格权本来不包括身份权,草案中“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意味着关于人格权的规定都可以准用到身份权上去。
这样的“被听到”让周友军等专家学者感受到作为建言者的价值。
“人格权编那一块,我可能算是强烈建议,增加‘声音保护’条款的学者之一。”周友军说,这种建议得到了落实,草案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被听到”的背后是“用心听”。
如何用心?周友军提到对侵权责任编草案中“自助行为”的修改。
近年来,火车上“霸座”“霸铺”,公交车上攻击司机抢夺方向盘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酿成惨剧。对此,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对上述行为做出了规制。
不过,“自助行为”曾一度遭删除。
周友军回忆,人大方面担心“自助行为”中“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被滥用,从而导致不合适的行为被合法化,所以作了删除。
但专家们普遍建议加上去,因为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很多案例,最后还是考虑到实践中自助的广泛需要,加了回去。
据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咬文嚼字”被采纳
周友军发现,草案甚至采纳了专家学者们对具体表述的“咬文嚼字”。
专家们提出,人格权编中第九百九十条和九百九十一条的顺序有逻辑问题,修改前这两条的顺序是先写保护后写权利,专家们认为不妥,“应该是先明确权利,再有保护。”
在翻阅草案时,他们欣喜地发现,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条先对人格权做出了界定。
周友军特别提到了侵权责任编草案中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他获悉该规定得以推出始于最高院的关注。
周友军透露,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运动伤害的案子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裁判不统一”,所以呼吁尽快建立相关规定。
规定推出后,各方合力推动修改条例中对“风险活动”范围的定义。
目前该条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周友军表示,原来的表述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但觉得这种定义范围太广,比如在实际操作中随便在一起骑个车,搭人家便车都会成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因此多加了一个‘文体活动’的限定。其实这一条主要是要解决体育运动伤害的案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周友军(第二排左起第五位)参加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专家研讨会。周友军供图。
“网约车”事故责任认定、“代孕”问题为何未被列入?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建言都能最终在草案中呈现。
周友军透露,比如网约车发生事故,谁是责任人的问题,“中间也曾讨论过,但最终因为平台类型多、网约车车种多,司机和平台的劳务关系过于复杂,很难写,虽然这个问题上我个人倾向于确立原则性的规则,但最后还是给删掉了。”
周友军表示可以理解,“因为该议题在现实情况中变数非常多,与其框死僵化规则产生更多新问题,不如不写。”
还有备受关注的“代孕”问题,周友军说,“专家意见倾向于不允许商业性质,但公益性无偿性的可以考虑,不过要规范代孕所生的孩子是谁的子女等后续一系列问题。”
这个议题争议非常大,讨论在“允许不允许以及多大范围内允许”上很难达成共识,“有意见指出,如果写上去,会有把妇女作为一个工具这样一层意思在。而且全世界范围内承认代孕的国家也不多,这是个世界范围的争议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侵权责任编草案因为针对高空抛物、网络侵权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备受社会关注。曾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参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讨论的周友军则认为,此次侵权责任编草案最大的变化是确立了生态破坏责任。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新增了一种重要类型的侵权责任,即生态破坏责任。” 周友军表示,这一制度的确立是为了推动“生态文明”的发展,总结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试点经验,也是为了满足实践中生态保护的需要。
那么当前的侵权责任领域还面临哪些考验?
周友军分析指出,“侵权责任领域主要面临新型科技发展的调整。例如,自动驾驶、基因技术、互联网医疗、人工智能等,都要求侵权责任制度的回应。当然,立法应当是以社会共识为基础的,考虑到这些问题的法律应对还需要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此次民法典草案中还没有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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