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织起全时段保护网 | |
2020-05-26 06:41:15 |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它织起一张全时段保护网,守护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皆为有效遗嘱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现 状
随着电脑的普及,不少老人开始使用打印遗嘱。现行继承法只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作出规定,并未涉及打印遗嘱。
案 例
2015年,西部某市审理了一起继承权纠纷,对同一份电脑打印方式生成的遗嘱,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定,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解 读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补上了这一空白,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列入遗嘱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杨立新认为,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法定遗嘱形式,使遗嘱形式的立法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小区“住改商”,相关业主可“一票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现 状
“住改商”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抱怨的声音大多来自同一小区住户,他们认为此种现象抢占了小区资源,也带来了不安全因素。那么,有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该怎样维权?
案 例
成都某小区,一户居民因楼下住宅改成麻将馆,夜不能寐。他多次与楼下住户交涉无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要求楼下住户关闭麻将馆,将房屋属性恢复成住宅。
解 读
“住改商”,通常是指私自改变房屋住宅的使用属性,进行商业经营行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力认为,“住改商”可能会给街坊邻居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比如影响其他业主生活质量或房屋价值。
实际上,《物权法》对此类“住改商”问题已有所规定,在实践中,有做法是按照“多数决”来确定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意见。此次民法典草案对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专家解释说,相比《物权法》,民法典草案新增“一致”二字,明确并强化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票否决”权利,这是对“住改商”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现实生活中,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土地“三权分置”,农民外出务工也能享红利
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等等。
现 状
随着越来越多农民进城务工,承包土地流转加速,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家庭农场、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农村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农民规模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案 例
今年3月20日,江苏省溧阳市印发《关于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实现形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在溧阳层面选择天目湖镇三胜村、南渡镇庆丰村以及竹箦镇水西村作为试点,重点开展宅基地公开竞价、有偿使用、宅基地资格权置换和迁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具体工作。
解 读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表示,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明确土地承包期间,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是确认了从土地承包权中可以分离出经营权,且可以流转或者市场化,这是土地物权的一个重要进步,用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遗产管理人制度破解债权人继承人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现 状
现实生活中,家人去世如果同时留下债务与遗产,继承人在处理遗产与债务关系时往往面临难题,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往往矛盾不断。而现行的继承法中,确定了公民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对遗嘱执行人的地位、职责、权利(力)等缺乏进一步具体规定。
案 例
2019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向四川某律师事务所送达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原来,小晗父亲5月因病去世,留下生前承包工程、合伙、民间借贷等错综繁杂的诉讼纠纷,债务债权高达千万元以上。小晗和母亲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并找到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对其父遗产进行处置和分配。
解 读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兴认为,民法典草案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是顺应时代要求和变化的举措,有利于保证遗产的独立性。而债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矛盾,也能通过遗产管理人得到解决,在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同时,保障债权人权益,有助于遗产的公平处理。
作者: 周渊 史博臻 占悦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范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