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用与我的合影替我相亲,侵权了吗? | 关注民法典草案 | |
2020-05-26 17:28:46 作者:单颖文 |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隐私权的概念,以及隐私权在民事方面的具体应用。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提到,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的行为中,就包括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现状:
“对方长什么样?”替人相亲时,中间人常被问到这个问题。在不少人看来,在对方知情情况下拍摄的合影,以及微信上发布的照片都属公开信息。不经当事人同意,转发其个人照作为相亲照的情况屡见不鲜。
案例:
喵小姐(化名)平时和闺蜜开玩笑说帮她介绍男朋友,闺蜜结婚那天请她当伴娘,事后将婚礼上的两人合影发到朋友圈帮她征婚,还把她“夸成了花”。自认为长相“不咋滴”的喵小姐对此“虚假推销”,感到很尴尬。
解读:
“使用他人肖像时,必须得到对方授权,即使是合影、甚至是对方自己发在朋友圈的肖像照,发出去之前也必须得到对方同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一认为,这位闺蜜的做法就属于“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至少侵犯了喵小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如果在发布时加上了对方的姓名,那还侵犯了姓名权。对于配发的“相亲广告”,如果内容虚假,还构成了侵犯名誉权。
唐一表示,如果参加相亲活动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照并见诸媒体,同样可以起诉活动主办方、拍摄者及发布照片的媒体,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因为当事人的意愿只是参加活动,可能并不想让别人知道。”
一些活动主办方在合同中注有 “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唐一表示,如果该主办方没有告知参加活动者有媒体前来采访,根据民法典草案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条内容即为“霸王条款”,这样的格式合同是无效的。
作者:单颖文
制图:张夏
编辑:薄小波
责任编辑: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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