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比赛中意外冲撞,人身伤害由谁买单?|关注民法典草案 | |
2020-05-26 18:05:42 作者:周渊 |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现状:
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却在比赛中意外发生碰撞、造成的人身伤害该由谁买单?实践中,公众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等活动容易发生受伤,对伤害由谁承担责任经常产生纠纷。不少国家的法律都将“自甘风险”纳入到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之中,不过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
案例:
上海闵行法院此前判决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吴某和被告孙某共同参加了一场足球友谊赛,比赛中,吴某在防守过程中与孙某发生肢体冲突,吴某倒地致损,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诉讼中,原告诉请孙某恶意犯规致其损害应当赔偿;被告抗辩称系正常防守,不存在恶意犯规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观意愿。
法庭综合考虑足球比赛的竞技性质,和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能力以及救助措施等因素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吴某诉讼请求。
解读:
该案审判时主要依据“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即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发生后,就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作为传统竞技体育项目,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对于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人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则明确写入了“自甘风险”原则,规定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后,除非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均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作者:周渊
图片:视觉中国
编辑:张晓鸣
责任编辑: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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