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罗社会万象的民法典,照顾到日常生活方方面面
2020-05-27 06:14:44 作者:周渊 单颖文

民法典草案几乎囊括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为。比如,结婚、离婚、继承、收养等人生大事,物业服务、饲养动物等生活琐事,都可以从中找到依据。它不仅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且真正照顾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罗社会万象的它,也让你我生活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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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赛中意外冲撞造成人身伤害,谁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草案)》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现状

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却在比赛中意外发生碰撞,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该由谁买单?实践中,公众参加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容易受伤,对于伤害由谁承担责任经常产生纠纷。不少国家的法律都将“自甘风险”纳入到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之中,不过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

案例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此前判决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吴某和被告孙某共同参加了一场足球友谊赛。比赛中,吴某在防守过程中与孙某发生肢体冲突,吴某倒地致损,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诉讼中,原告诉请孙某恶意犯规致其损害应当赔偿;被告抗辩称系正常防守,不存在恶意犯规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观意愿。

法庭综合考虑足球比赛的竞技性质,和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风险防范能力以及救助措施等因素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吴某诉讼请求。

解读

该案审判时主要是依据“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即知道有风险,而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发生后,就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足球运动作为一项传统竞技体育项目,具有群体性、对抗性以及人身危险性,对于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考虑到受害人对参加体育活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明确写入了“自甘风险”规则,规定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均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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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用与我的合影替我相亲,是否侵权?

民法典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隐私权的概念,以及隐私权在民事方面的具体应用。草案提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等行为。

现状

“对方长什么样?”替人相亲时,介绍人常被问到这个问题。在不少人看来,在对方知情情况下拍摄的合影,以及微信上发布的照片都属公开信息。不经当事人同意,转发其个人照作为相亲照的情况屡见不鲜。

案例

喵小姐(化名)和闺蜜开玩笑时说请帮她介绍男朋友,闺蜜结婚那天请她当伴娘,事后将婚礼上的两人合影发到朋友圈帮她征婚,还把她“夸成了花”。自认为长相“不咋地”的喵小姐对此“虚假推销”,感到很尴尬。

解读

“使用他人肖像时,无论是合影,还是对方发在朋友圈的肖像照,都必须得到对方授权同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一认为,这位闺蜜的做法就属于“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至少侵犯了喵小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如果在发布时加上了对方的姓名,那还侵犯了姓名权。对于配发的“相亲广告”,如果内容虚假,则构成了侵犯名誉权。

唐一表示,参加相亲活动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照并见诸媒体,同样可以起诉活动主办方、拍摄者及发布照片的媒体,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因为当事人的意愿只是参加活动,可能并不想让别人知道”。

对于有的活动主办方在合同中写明“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唐一表示,如果该主办方没有告知参加活动者有媒体前来采访,根据民法典草案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条内容即为“霸王条款”,这样的格式合同是无效的。


作者:周渊 单颖文
编辑:范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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