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想把房子留给子女,又想为照顾自己的保姆留下保障?只要订立合同或遗嘱即有“居住权”
2020-05-27 13:47:29 作者:王嘉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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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现状】

近年来,涉老居住权纠纷案日益增多。老人们对朝夕陪伴的保姆感情往往很深,想在自己离世之后为经济实力较弱的保姆留下一份保障;另一方面,老人仍然想把自己的房产留给子女。难以两全的问题常常困扰着这些老人们。

【案例】

妻子去世多年的王老伯身体不好,多年靠保姆照顾。老伯想把房产留给儿子小王,但又考虑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在自己去世后居无定所,王老伯如何才能两全其美?

【解读】

上海市律协社会公共服务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廖潇歌律师认为,王老伯两全其美的方式是分别与保姆订立居住权合同、与儿子小王订立遗嘱。廖潇歌表示,此次民法典草案中确立的“居住权”,是其首次作为独立权利出现在法律条文中。虽然其中围绕“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仅有六条,但充分传递出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信号。她提醒说,居住权的取得不一定都是“无偿”的。民法典草案中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民法典草案中对居住权的生效日期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最好双方具有合法登记行为,不要仅仅私下协商。廖潇歌认为,从居住权设立登记到约定居住权可转让、继承,住宅出租,再到居住权消灭后的注销登记,民法典草案为居住权明确了一个完整的“权利闭环”,让更多人在生活中产生纠纷时“有法可循”。

作者:王嘉旖
编辑:单颖文
责任编辑: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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