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diss别人“晒”的娃丑,侵权吗? | 关注民法典草案
2020-05-27 13:47:14 作者:单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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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民法典草案的一个亮点,就是将曾经“散落”在不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人格权内容单独成编。据草案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指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现状

自从有了社交媒体,许多人都有过“晒娃”或被“晒”的经历,也有过当娃们看客的经验。有人感到自己“被迫”当各家娃的观众,甚至发表了对娃的恶意攻击。

案例

近日,刘先生在朋友圈“晒娃”后遭恶毒评论,有人嫌他娃丑让他“夹死自己的孩子”。刘先生直接拉黑了这名不怎么熟悉的微信好友,然后在微信平台投诉了这位女士,微信团队表示已对这位女士做短期封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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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子豪认为,在社交媒体上对别人“晒”的娃发表恶意诋毁辱骂,比如说孩子丑、蠢等,甚至更严重的带有主观恶意的措辞,都构成了侵犯名誉权。这主要是因为朋友圈等社交媒体是面向公众开放的,这些恶言恶语会被其他人看到,乃至引发进一步讨论,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当事人还下载照片转发评论的话,更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据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陈子豪建议,发生上述情况,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可以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删除评论。

同时,陈子豪提醒家长注意“适度晒娃”,因为“过度晒娃”容易为不法分子提供可趁之机——将孩子的长相暴露在公众视野,孩子的名字、出生日期、幼儿园地址、兴趣爱好甚至家庭住址、经常出入的场所、亲人照片等隐私,都通过社交媒体暴露出来,给孩子带来不安全因素。

另外,隐私权是每个人出生后就享有的权利。如果晒孩子不打码的全裸照片,比如更衣、洗澡时的照片,或是孩子明确表达不愿被“晒”的情况下还要“晒娃”,都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特别是一些孩子的尴尬场景被拍下发到社交媒体,有可能造成观看者的负面评价,带来复杂局面。

如果“晒娃”时拍到别人家的娃,在当事人(即镜头中的孩子)有表达个人意愿能力的前提下,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同意,但其父母不同意,还是以孩子的意见为主。

对于观看者来说,即使有人“超高频晒娃”,也不构成对其的侵权行为。“这就相当于投放广告,你可以选择主动屏蔽,自由选择看或不看,这没有对你的个人权利造成损害,不构成侵权。” 陈子豪说。

作者:单颖文

编辑:邵珍

责任编辑: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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