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私自把小区公共场地改了,业主该怎样讨回公道?|关注民法典草案 | |
2020-05-27 16:37:29 作者:占悦 |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现状:
小区好不容易有个公共篮球场,却被物业“征用”并改成了停车场,这样的烦恼往往影响着住户。小区中公共场地到底该怎么办?一旦物业进行了改变,大多数住户也不知道该如何申诉与解决。
案例:
2017年,天悦华府小区的5栋一楼架空层被“征用”。原本这里摆放着乒乓球台,供业主活动与体育锻炼,然而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安装插座,将其改造为供电动车集中充电的场所,也为业主埋下了火灾和安全隐患。
解读: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欣皓指出,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仅从所有权的角度来讲述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归属,对于由谁决定共用部分的用途,没有明确规定。此次民法典草案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所有权的角度点名公用部分属于业主,不能由物业公司私自决定,哪怕这些决定本身是有利于业主。此外,陈欣皓认为,民法典草案的意义在于精神引领,逐渐让物业的职责规范化,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作者:占悦
图片:文汇摄美部
编辑:单颖文
责任编辑: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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