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红兵委员:这是一部适用于全时空的民法典, 将激发社会最广泛活力 | 关注民法典草案 | |
2020-05-24 01:25:19 作者:顾一琼 |
作为来自法律界的全国政协委员,这两天,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正不断翻阅、研读厚厚的民法典(草案)及相关说明。此前,他代表全国律协参加过民法典(草案)编纂相关工作。
民法典是保护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作为事关每个公民“全生命周期”切身利益的法律,它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等,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对此,吕红兵感受深刻:这既是一部适用于全时空的民法典,也是一部保护个人权利的民法典,更是一部能激发全社会活力的民法典。体现了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时代性、人民性所在,充分彰显时代特点,更反映人民意愿。
与时俱进立法,让民法典适用于“全时空”
此次战“疫”是一场“大考”“大战”:是“医疗之战”,也是“法律之战”,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次实战考验。考验过后,我们应该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提炼规律。
吕红兵细心地发现,结合疫情防控,此次民法典审议稿与去年12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四处作了最新规定,“这正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与时俱进,通篇贯穿了‘人民至上’的思想,彰显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时代性、人民性”。
这四处最新规定包括: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在吕红兵看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许多法律条款都是在紧急适用时才被激活,方知其立法效果。民法典审议稿中的这些规定,及时补上法律条款的欠缺和疏漏,从而构筑成一个闭环的、严密体系,适用于全时空与全天候、兼顾平时与战时,以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从力透纸背的“权利”二字窥见立法初心
此次民法典(草案)在第四编“人格权”中,以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第1038条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
由此可见,个人信息的受侵权人,完全可以拿起民法典这一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吕红兵说,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更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
从头到尾,逐字逐句,长达共计7编、84章、1260条的中国民法典,字里行间、力透纸背的就是两个字:“权利”,也印证了立法的初心:人民至上。
保护权利的前提是确立权利。
因此,民法典在总则中以专章,即第五章全面规定了“民事权利”。
比如,对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继承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确权。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确权。也明确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民事主体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谓全面充分,系统并科学。
保护权利的手段是追责侵权,保护权利的边界是履行义务。对于此,民法典草案也对“民事责任”系统作出规定。
每一环节都凝聚着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
疫情期间,每个人从来没有如此长时间和紧密地与自己所处的社区有过如此多的关联。“社区”二字,大家常常挂在嘴边,但其法律含义到底是什么、与我们每个人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还是在民法典。
吕红兵以此为例直言:每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几乎都能在民法典(草案)中寻到出处,找到归宿。“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他说,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居委会、业委会,都是社会性的组织,属于社会的最基层,与我们每个人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组织的设立与运营,尤其是其权利义务、民事责任,最基础、最根本的法律上的依据,无一不尽在民法典之中。其出生与成长、发展与壮大,都离不开民法典的赋权与保障、规范与引领。
当然,民法典(草案)的亮点无法一一穷尽。譬如:其中的物权编草案,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强化业主权利保护、增加居住权规定、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等多方面作出完善,更好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合同编草案,充分考虑了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从法律角度进行规制,更好地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更具时代性的合同制度;人格权编草案,从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等,使其独立成编,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婚姻家庭编草案,针对当前婚姻家庭中的一些现实问题,为“家和万事兴”提供更强法律保障;继承编草案,让继承制度更符合百姓需求;侵权责任编草案,从社会发展焦点热点到百姓身边难点堵点,均作出回应,推动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由此看出,首部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立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凝聚着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也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治建设更加深入人心”,吕红兵以此总结:民法典赋予了社会细胞在法律框架下健康、蓬勃发展的能力,从而使得整个社会肌体具备能力、富有活力、充满张力、饱含魅力。
文:顾一琼
编辑:陈云峰
责任编辑: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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