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喆:编订纂修,《民法典》的百年夙愿和40年积累

【导语】日前,万众瞩目的中国《民法典》在全国人大会议上高票通过,这是新中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事件,2021年即将实施,同时也被列为十四五期间国家普法重点。我国法律人纷纷展开解读,其中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百度APP上实施的《民法典》系列普及讲座最为壮观。5月29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任朱晓喆教授做客上外法学院“法意讲坛”,讲解了《中国民法典的价值和使命》,现整理后分上下篇分享给各位讲堂听友。此为上篇。

5月29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任朱晓喆教授在上外法学院“法意讲坛”上在线讲解《中国民法典的价值和使命》

《民法典》制定的历史

先回顾一下,在中国的民法制定史上,《民法典》有怎样的发展历史。

*《民法典》百年回望,上承1902年清末法、1920年民国法

《民法典》是中国人上百年的夙愿。追溯起源,可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说起。在清晚期意识到了必须变法图存,就派出大臣沈家本带队出国考察,前往东洋、欧美学习政治、文化上比较可以借鉴的法典模式。回国后,沈家本向慈禧太后报告,应该制定像日本、德国那样的法典,包括刑法典、民法典、诉讼法典。当时传承了中国古代对法律的称呼,1902年就由沈家本主导编撰出了《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审议,大清皇朝就寿终正寝了。

清朝是封建社会,我们再看民国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1920年代,民国政府主导之下,史尚宽带头起草了民法典。史尚宽年少时便先后留洋日本和欧洲,掌握数门语言,且掌握了世界各国民法发展的最前沿动态,比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1910年刚颁布的《瑞士民法典》。他后期撰写的民法全书已经包含从总论到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诸多民法部门。所以,在史尚宽这样的民法大家的主导之下,《中华民国民法》取得了比较领先的成就,也部分继承了《大清民律草案》。这部法律文本今天在海峡对面的台湾。如果撇开政治体制的不同,从大中华的视野来考察今天的《民法典》,在百年前中国人已有成功探索。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民法编纂,始议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当时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

*新中国40年,单行法逐步制定,与市场经济完善同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在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全国人大都有《民法典》起草的动议,以及草案的具体工作展开。1954年和1962年,中国社会很多情况下都处于以政治斗争为主、社会不稳定的状态,《民法典》无法正常审议通过;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再度提出了《民法典》起草的动议,它是市场主体对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的一个确认。现在大家都称2020年《民法典》是一部“权利的宣言书”,所以回望1979年《民法典》的起草,意味着中国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站在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起点上。但是在1980年代如果要像当初的法国、德国乃至于日本那样,起草一份大全的《民法典》,时间上已不允许。因为改革开放的步伐已走在了《民法典》立法之前。

在这样迫切的要求下,全国人大立法机关采取了先制定基本的《民法通则》的策略,在《民法通则》里将民事主体所必备的一些产权的界定规则、主体权利的规则先确认下来,然后逐步再展开民事立法。从1980年到2020年,中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近年又制定了《物权法》《侵权法》。所以,《民法典》非一蹴而就,而是有40年左右的民事立法的积累。在市场经济逐渐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下,民事法制也逐渐完善。

《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编订纂修”,继承了以往单行法基础上的体系化

到了2020年,具有民事立法成果总结式的《民法典》出笼,它的制定要追溯到2014年。2001年全国人大九届全会已提出制定《民法典》的规划,但当时还不成熟;而在2020年前,两个重要的民事单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这才意味着条件已成熟。

2014年为何会重启《民法典》的编纂呢?主要是十八大后党中央提出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制,要编纂《民法典》,党中央文件当中首次写入“编纂民法典”,可见对此之重视,此后起草就比较顺利了。

按照立法机关的部署,《民法典》制定分两步,先制定《民法总则》,它与《民法通则》不一样,《民法通则》是将民事法律制度做一般性的概括性规则规定,而《民法总则》是将所有的民事法律、生活领域当中最概括最抽象的问题,做高度凝练的调整规定,所以《民法总则》难度非常高,立法机关花了三年时间去完成。第二步再去完善单个民事单行法,然后将其编入到《民法典》的各分编当中。

所以,今天中国《民法典》的出台是建立在长时间的理论积累和实践积累之上的。按照5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所言,“《民法典》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也不是创制新的法律,而是编订纂修。”既有对于之前的法律的汇编,比如《物权法》原理、《合同法》原理,放到今天的《民法典》中也可以理解; 有调整;也有修订。总的来讲,《民法典》继承了以往的一些法律的规则,将之进行体系化的整理,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内容包括“总则”和“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六个分则

《民法典》中的争议性话题

《民法典》呈现了七编制的面貌,是借鉴了哪个国家?传统的德国民法是五编制,学界也称“潘德克顿体系”,“潘德克顿”是古罗马法中一个法律的名称,德国人以此自称表示自己传承了罗马法系。通常德国法系,包括受其影响的瑞士法、奥地利法,还有远东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都采取五编制,总体上比较相近。这次《民法典》增加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两编,意味着我们中国法有自己的特色。这里分析一些立法当中的重大的争议。

*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

在2018年的草案公布和征求意见当中,人格权是否要独立成编形成争议,两派意见争论到近乎于白热化状态。其实,人格权独立成编否只是一个外部体系的形式问题,谁都认为人格权应该进行重点的保护。

如果从中国人比较在乎的形式上来讲,人格权编尽管只有51条,但如果能够独立成编,说明人格权具有与合同债权、物权、继承权同等的地位。一位法学界前辈认为,中国法律和文化比较漠视人格权,不重视其保障,尤其在互联网社会中,互联网公司能够很轻易获得个人数据以及信息、隐私、肖像等。在这样背景下,加强人格权保护,使之独立成编,是非常有意义的举措。

在德国、日本,人格权没有独立成编,但他们对人格权的保护非常全面。比如在欧洲,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个人信息保护非常严格,甚至以付出制约欧盟的互联网业态发展的代价。所以在当下强调人格权保护是非常有意义的。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单独成编被视为最大的亮点(图片来源于新华网 漫画作者:朱慧卿)

*要不要设立“债法总则”?

我们现在看到《民法典》里有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熟悉民法体系的人都知道,这两个都属于债法的内容,你翻开任何一个大陆法系的传统的《民法典》,债权法里都包括了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这次《民法典》将侵权责任首先分离出来了,放在整个民法典的最后一编,这意味着遵循了中国立法的传统模式——任何法律到最后都落到一个法律责任上来。

早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时,就已形成这样的立法模式。《民法通则》倒数第六章就是民事责任,它是对于前面的一些权利义务规定之后,如果一旦违反了这些规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的总括规定。可见,将侵权责任放在了最后一编,是中国的习惯性立法体系造成,。将侵权责任放在最后一编,它适用于物权、人格权、婚姻、家庭关系、继承等领域发生侵权后的保护。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高空抛物由公安等查责任人(图片来源于新华网 漫画作者:朱慧卿)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为何置于“合同编”?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在《民法典》的一级体系中看不出来,因为都放在了合同编的最后两章。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当中,《民法典》很严谨地区分“债法总则”和“债法分则”。我国《民法典》稍作调整,没有债法总则,代之以合同编。但我国《民法典》如何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呢?

首先,立法机关在合同编的最后两章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最后一编规定侵权责任(如上所述)。同时,立法机关采取了一个策略,在合同编的总则部分运用了立法上的准用的技术,明确告诉给司法者,如果你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之债那里发现没有规则可依据的话,可以准用合同编的总则规定,所以,合同编不仅仅是调整合同关系,还适用债法总则规定。立法者在这里用心良苦,因为想加一个债法总则比较困难,就采取一个准用的技术,将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准用到合同编规则,法官就可通过授权性的规范、准用性的规范来去解决问题。

“民法典合同篇”内容达525条,占《民法典》全部内容的42%(图片来源于新华网 漫画作者:朱慧卿)

*要不要将知识产权纳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早期全国人大在立法规划当中,把知识产权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都放在立法院当中,但后来发现不太现实。就知识产权本身来讲,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新兴事物往往都是由人的智力成果创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必然非常活跃,非常前沿。如果把知识产权纳入到立法点中来,厚重的1000多条的法典,不可能随时将新兴发展的事物,都通过修法方式将之纳入到民法中,增加一个权利类型或权利客体。所以知识产权如果纳入《民法典》,会对其稳定性带来挑战,所以最后放弃了将民法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国际私法,它本质上就是民法,因为涉及到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但在中国的学科体制中,涉外民事法律往往属于国际法范畴。所以最后立法机关也没有将其纳入到《民法典》当中。

(整编:李念)

下篇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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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晓喆 李念

编辑:李念 刘梦慈

责任编辑: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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