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也必须有合理的处理,人大代表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婚姻法中明确监护责任

文汇网 2019-03-12 11:59:44 显示图片

3a1db71372a6469203b04604f316082a.jpeg

未成年人犯罪必须有合理的处置,自从2013年12月劳教制度取消后,未成年人犯罪后出境尴尬。全国人大代表、四川资阳市雁江区宴家坝村党支部书记查玉春在“两会”上提出建议,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中,能进一步明确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查玉春表示,近段时间发生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结果往往未达到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引起社会大众对此类案件的巨大焦虑。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也表示,刑法应考虑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做出调整,确保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得到相应制裁。对于不承担刑事责任,又实施了比较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孩子,目前法律上存在一定空白,实践当中也确实存在着困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苑宁宁说,劳教制度废止前,这类孩子可以适用收容教养制度,被送到劳教场所执行。但2013年劳教制度废止后,收容教养也失去了执行场所和具体使用程序,这些孩子的处境因此非常尴尬。

在中国,收容教养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适用的强制性教育、保护和矫治措施,主要针对未满16周岁的少年。1979年时,收容教养就被写入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处罚的违法少年,责令父母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1986年,司法部颁布《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将收容教养人员安排在少年管教所(后更名为未成年犯管教所)收容,但是单独编队。

后考虑到少管所关押的都是被判实刑的少年犯,不利于被收容教养的少年改造,司法部又于1996年1月做出决定,将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移交到劳动教养所执行。

因为缺乏关于收容教养程序性规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收容教养程序也在参照劳动教养的相关规定。

2013年12月28日劳教制度被废止,劳教所随之成为历史。失去执行场所的收容教养难以为继,那些既不能判刑、又不能放弃管教的孩子们到底该被送到哪里,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据知情人士透露,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今年将重点推进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并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和修改说明,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预计将提请2019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主要修改方向为增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的多样性处置措施。

“措施之一是激活收容教养,明确执行场所,适用程序方面希望能够司法化,像办理一个案件一样,经过相关部门,而不是公安一家说了算,这样也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权力滥用。”上述知情人说。

第二是对于具有法定情节的孩子,不管监护人是否同意,都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做出决定的方式,强制转入专门学校学习。

此外,此次修改还可能提出社区矫治性质的措施,由社工跟进,帮孩子执行有期限的矫正计划,慢慢纠正问题。


编辑:姜澎
责任编辑:唐闻佳

综合自新京报、中国新闻网、检察日报,图片来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