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是与时俱进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战略抉择,也是塑造我国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抉择,法治应当发挥引领和规范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作为治国之重器,法律应当及时回应这个战略抉择,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双循环保驾护航,通过制度创新,释放出更多红利,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需要通过立法和相关措施加以解决的,要加紧立法。为了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立法应当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还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对标最高标准,将涉外法治作为重要领域立法。近几年,全球政治经济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在这种形势下,我国更要强化法治保障,健全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势必要求政府更多地关注社会领域法律制度的实施,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上海自贸区提出的“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三张清单制度得到复制和推广,走向全国;“只要跑一次”、“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的做法,在“十四五”期间应当继续传承和发展,政府法治水平应当进一步提高。
加快构建“双循环”,就要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应当继续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权力,持续提升法治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应当依法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的联系和沟通,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管理方面的作用。要以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为目标,将长远目标与手头工作相结合,将正确理念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向法治要红利,进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作为治国之重器,法律应当及时回应这个战略抉择,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双循环保驾护航,通过制度创新,释放出更多红利,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经过4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现实不断向法治提出新的要求。为引导和规范消费,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全方位地有效维护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目前,迫切需要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要求,应当顺势利导,激发社会活力,扩展投资空间,优化投资结构,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政府应当秉持“放管服”的理念,有效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实行有效的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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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完善扩大内需的政策和法律支撑体系,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在满足全社会对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方面,应当遵循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法等法律法规,提供更多有效服务,让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热情释放出来。对于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和服务,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充分发挥产品质量法、食品药品监督相关法律的作用,确保安全保障水平,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立法也应当积极回应社会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需要通过立法和相关措施加以解决的,要加紧立法。为了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立法应当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还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对标最高标准,将涉外法治作为重要领域立法。近几年,全球政治经济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在这种形势下,我国更要强化法治保障,健全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相衔接,推进同线同标同质。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势必要求政府更多地关注社会领域法律制度的实施,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上海自贸区提出的“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三张清单制度得到复制和推广,走向全国;“只要跑一次”、“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的做法,在“十四五”期间应当继续传承和发展,政府法治水平应当进一步提高。
加快构建“双循环”,就要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应当继续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权力,持续提升法治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应当依法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的联系和沟通,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管理方面的作用。要以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为目标,将长远目标与手头工作相结合,将正确理念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向法治要红利,进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者:沈国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编辑:于颖
责任编辑:杨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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