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评“地铁偷拍乌龙”事件:不能“以曝制曝”“以暴制暴”

文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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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日,广州“地铁偷拍乌龙”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事件起因是一女子在地铁上见一大叔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偷拍自己。为自证清白,大叔同意其检查了手机相册。然而,在发现是误会后,女子依然选择在网上曝光。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件事。

不难发现,女孩的出发点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而言,被偷拍是很多女孩深恶痛绝的现象,也是法律法规重点打击的对象。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担心,女性对类似行为有所警惕、严加防范,也是自我保护意识的一种体现。尤其是,在公共场所能够鼓起勇气求证,某种程度上有助于遏制此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只不过,伸张权利的基础应该是事实和真相。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在明知是误会的情况下,仍然对当事人进行恶意揣测,的确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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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所应当,却不能漠视甚至侵犯他人正当权益。必须意识到,无端指责不是维权,恶意揣测也不是维权,网络曝光更不是维权。相比现实生活中,网络空间里任何信息的扩散和放大效应都会倍增。一旦以讹传讹,炮制的谣言几经传播,就有可能会成为贴在一个人身上的牢固标签,影响乃至阻碍现实生活。

目前,该女子已在网络上公开道歉,大叔及其家属对此选择了谅解,但网络舆论并未就此平息,很多网友持续关注着该女子会面临怎样的处理结果。但在这个过程中,部分网友曝光了该女子的姓名、年龄,就读的学校、专业等个人信息,还有网友扒出了她的个人社交账号,甚至有网友对她进行侮辱谩骂,声讨声不绝于耳,也有网络暴力之嫌。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人民群众苦网络暴力久矣。前不久,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针对类似言行做出明确规定,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或是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的,将可能被以诽谤罪、侮辱罪定罪处罚。这无疑是对人们网络言行的一记警钟,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好好说话”不仅是日常生活的礼仪,也应该成为在网络空间的自我约束。

从地铁上回应质疑,到女子道歉后选择谅解,“希望学校不要开除她,她(考上大学)不容易”,事件的当事人面对误会还以善意,既是对自己形象的最好正名,也让我们看到了类似事件的另一种解法。是非对错,自有法律公理。信口开河、“暗键伤人”的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无益于事件的解决,更不利于网络空间的生态和社会秩序。多一分包容,多一分体谅,社会才能少一些冲突,多一分和谐。这个道理很朴素,却也不容易做到。

借用一位网友的发言,事件发展至此,“本人得到教训,公众得到教育,善良得到尊重”,未尝不是一个画上休止符的恰当节点。更重要的是,人们能否通过类似事件,凝聚起网络言行的共识,保持维权有道、关注有度、就事论事,还互联网一片风清气正。

这正是:有理不在声高,是非自有公道。上网理性发言,文字别成利刀。


编辑:施薇

责任编辑:钱亦琛

来源:@人民日报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