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济法学博士点因何被撤? | |
| 刘虹 | 2016-04-15 09:47 |

【导读】日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共有42所高校的50个博士、硕士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被评估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
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到底是个啥评估?
在我国,学位授予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它的最高权力拥有者是国务院及其学位委员会。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共授予了500多家机构博士学位授予权。在过去的20年中,我国的研究生培养规模经历了急剧的扩张,其中博士生培养人数已经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但是各界广泛认为培养质量堪忧,因此建立质量控制机制非常紧迫。
2010年,出台的国家教育中长期规划纲要对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了详细的部署。此后,于2013年出台的《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和2014年出台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对以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培养和以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学位点评估进行了详细规定。据此规定了两类合格评估:一类是针对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每6年须进行合格评估;第二类是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须接受的专项合格评估。
也就是说,老的学位点参加常规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新的学位点参加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

同济法学博士点被撤原因是什么?
在教育部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有4所高校的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被评为不合格,将被撤销学位授权,其中包括同济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
同济大学法学博士点起步晚、时间短、发展快,在知识产权法等学科方向上已形成较鲜明的特色,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影响力。以在教育部学位中心2009年全国学科水平排名为例,参评单位47家,同济排在第34名,相对排名72.34%;而到2012年,该评估参评单位扩展到86家,同济排名第29位,相对排名33.7%前,显示出了良好的上升势头。遵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人才培养要求和博士点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济大学法学博士点按照一级学科5个研究方向制订培养方案,并且按照一级学科实施建设和管理。2012年同济开始招收法学博士生,目前已连续4年年均招收15名博士生,截至评估正式启动时,尚未产生博士毕业生,2015年有4位毕业生获得博士学位。
据笔者了解,此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认定同济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评估“不合格”,核心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培养方案不够完善,招生方向偏少,二级学科没有专门的培养方案;二是法学学科师资队伍规模偏少,指导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

建议在管理过程中保留弹性,从程序上保障评估对象的基本权力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 (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 (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 和质量保证 (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 等。专项评估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一般不进校评估。学科评议组或教指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
而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专项评估结果按专家评议意见认定。1/3(含1/3) 至1/2(不含1/2) 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含1/2) 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由于该评估办法已经对处理结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国务院学位办“已经无权对结果做出任何的调整”。
在笔者看来,为保证我国高校博士生培养的质量,必须大力支持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对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与管理。但在管理过程中,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建议今后保留一定的弹性,同时也应该从程序上保障评估对象的基本权利。
比如,评估办法虽没有规定申诉程序,仍可按照法律精神和行政惯例增设申诉环节,在充分听取意见之后,再做出最终裁决。再如,在做出处罚之后,应当专门通知处罚对象,并告知其拥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事实上,此次同济法学博士点被撤,会对相关学科近百名教师和数百名学生产生影响。其中,对2016届法学一级学科研究生和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影响首当其冲。因此,今后若能在程序上进一步做出改善,学位点合格评估和水平评估必将成为提升和保障高校学位点办学质量的两种重要政策工具。(作者系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本文系文汇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 图片来源于网络
| 来源:文汇教育 |
| 责任编辑:邵大卫 |
| 频道邮箱:whapp6@whb.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