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走到台前,上财及时制出“指引”
2021-05-30 14:05:08 作者: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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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如何获得自己的公证书以证明身份的合法性?

遗产继承人如果不愿意配合委托人的意愿,遗产管理人该如何向法院求援?

面对波动激烈的股票等金融财产,遗产管理人是否该被授权全权处理而避免让资产瞬间贬值?

上个世纪末出现在港台电视剧里的富豪财产的分割场景,如今已经悄然发生在我们周边,而今年颁布的《民法典》继承编中5条对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使得日益丰富复杂的现实需求得到正视。日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发布“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如同一场“及时雨”,这份出于学者担当而打磨的“指引”,以开放的心态,为行业操作制作了参考规范,将以其普适性促进社会财富的有效积累和分配,家庭继承的有序和完整,从而引导全社会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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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7日下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发布会

现实需求:遗嘱公证、遗产官司、老人数量和财富均激增

遗产管理人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行业,它脱胎于《继承法》16条中指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已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里,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责任、报酬及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等。发布会的主持人上海财大法学院教授、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朱晓喆介绍,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完成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遗产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平衡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妥善处理遗产权利和义务,并向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分配遗产。

但是,因为遗产具有很强的私密性,不少财富拥有者观念上还倾向于委托给亲朋好友,所以,遗产管理人能否形成一个新的职业群体,还取决于现实需求能否在法律规则的供给中得到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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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是新行业,它脱胎于《继承法》16条中指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

“这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条款。”朱晓喆强调了它强烈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个体占有财富日益丰裕,遗产的数量和形式都激增。比如有黄金、字画等传统形式,也有虚拟账户等数字化财产。在日本,已顺势出现“遗产清理者”这个新职业;另一方面,从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看,仅上海这个2400万人口的城市中,60岁以上的老人就已经高达23.38%,意味着约有580万人口,他们也是财富集中的主力人群之一。

张江公证处主任张磊介绍,近两年上海全市受理的遗嘱公证有34000多件,但这个数字与上海的人口基数相比,凸显了本市仅450余位公证员在遗嘱公证法律服务上还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显示了遗产的合法处置需求越来越旺盛。

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也曾披露,每年法院的遗产继承案件在排除了速调案件后,依然有10000多件。《民法典》生效不到半年,重庆、天津、南京等地相继出现了关于遗产管理人的判决。

所以,如何管理好被继承人生后的财富,在这个遗产保管、债务清偿和分配等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的当下,遗产管理人制度着实具有保证社会稳定、杜绝纠纷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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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公证员和朱晓喆教授

由于遗嘱管理人尚属新生事物,《民法典》中规定又较原则化,具体操作的细则还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比如,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里第三点,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如果涉及股票、基金等财产,遗产管理人是否可以获得授权去抛售呢?与会学者指出,曾有一案例,由于继承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在此期间委托人的股票财产从100万缩水到了10万不到。事实上,《民法典》出台仅半年,在广州,律师协会已制定了《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在济南,律师协会也举办了“济南市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而上海财大的起意是在半年前,历经6个月努力,及时汇聚行业共同体力量,打磨出了指引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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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采取必要手段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并未在《民法典》中细化,具体操作还待探索

“指引”(1.0版)共14页,从内容上看,操作流程被划分为继承人生前和生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主要就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主体作出限定,并提出建议内容,已明确受托人职责及其履职过程中可采取的手段措施。在后一阶段,“指引”对被继承人死亡情况核实、继承人即受遗赠人的查明、遗产的收回与管理、遗产管理清算报告等问题提出了详细的操作提示,在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履职方式、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相应说明。从整体来看,“指引”涵盖了全过程,具有较强的实践面向和较高的可操作性。

“活法”需求:“指引”具有超前性,意在促进立法完善

2020年,上海一老人以“意定监护”方式将遗产赠送给相助他的水果摊摊主,曾引发了社会对“意定监护”的广泛议论。参与制定“指引”的上海财大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从“活法”的角度指出了“指引”具有的意义,如同“意定监护”这个新生事物一样,“指引”的发布,也会具有形成“活法”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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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名怡教授和郝振江教授

按照国际权威法学专家埃里希的划分,法律分国家法、成文法和活法。活法是指法律源头来源于共同体的内部秩序,从法社会学角度指归的“未来的法规”。他反问,遗产管理人去不动产中心登记,他将处于怎样的地位?《民法典》未规定,但实践中迟早会遇到,这些都需要共同体内部达成共识。活法的另一个例证是,在实操层面,高院的习惯法更易于被法院承认,因此,“活法”的存在,也意味着法律具有创造性,法律人具有创新空间。

对此,上海市高级法院法官陈卓雅回应,“指引”实际上具有行业的超前性,对于法院而言,必须由实际判决的案例来发言,但是,《民法典》甫出,上海财大就已经出具了“指引”。

同样参与全过程制定打磨的上海财大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家事及非诉讼程序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郝振江认为,遗产管理人等法律在资本主义国家已经非常成熟了,但在中国才涌现需求,作为业内专家,在职业操守上已经尽力,像遗产管理人怎么获得报酬?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诉讼?诸如此类的问题一旦私法机构解决不了,就需要增加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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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卓雅法官、宋晓燕院长在发布会现场,同时连线了北大 的金锦萍副教授(中)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1.0版就意味着还需要迭代,刚参加完“老年人权益”30人论坛的她披露,遗产管理在养老问题上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上海财大法学院院长宋晓燕则希望未来能指向为行业“示范文本”。

担当需求:引领公证业、律师业、法院、信托业做加法

只要是“活法”,就需要行业共同体内部的共同参与塑造。对于上海财大法学院率先“尝螃蟹”,参与“指引”制定或受益于此的公证业、律师业、信托业代表在发布会上都给予诚挚的感谢,并认同上海律协婚家委主任吴卫义的评价:“指引”展现了学者们勇用于担当、知难而进、专业细致、关注民生的法律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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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的3月,上海财大召开研讨会并诞生了“上海财经大学遗产管理人法律咨询专家智库”

春江水暖鸭先知。因为一直积极参与中国首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2021年的3月,上海财大召开研讨会并诞生了“上海财经大学遗产管理人法律咨询专家智库”,17位业内人士受聘。智库将为遗产管理人才培养、制定公共决策、司法案件裁判提供协助。3个月后,经过字斟句酌,智库的成果之一“指引”问世。

朱晓喆强调,“指引”只是一个基础性规范,律师业、公证业、信托业、理财师都可以在此基础上做加法。

身处公证行业,张磊主任指出,第一份遗产管理人公证书的出具曾引起不少轰动效应,而如今“指引”给出的提示,将会为公证工作提供模板。

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明军为配合“指引”的落地,曾在父母家中做过财产清理等工作的实操,发现有诸多羁绊,比如怎样给遗失结婚证而没有档案核对的父母证明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的证明、如何预防财务中的贵重金属的质量、含量、性质不被替换等。另外操作中也有涉及境外遗产处理中适用法律的冲突与规制。他尤其提出,在遗产管理人具体操作时,如何促进“家风”传承与“家产”分配的精神与财富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值得每一个家庭思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样规定的精神,“指引”提供了不少可循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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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义律师和贾明军律师

管理中国高净值人群的信托行业,已经积累了十年的财富管理经验,据瑞信报告的数据,中国一亿人财富占全球财富的10% 。与会的上海信托等诸多信托公司表示,目前家族信托业务已经开展了数十年,“指引”为行业应对尚在探讨中的遗嘱信托业务提供了规则,也开阔了视野。

不忘来路,始知归处。朱晓喆指出,《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并使得遗产管理人这个规则具有普适性,无论个人或家庭财富多少都能建立契约关系和设立遗嘱。遗产管理人制度既能保障家庭财产继承的有序进行,也能推动社会财富增长和人伦关系的和谐,因此,这份“指引(1.0版)”将在网络公布,供全社会取用。

(相关项目的研究和培训合作可联系财大法学院法律培训中心张老师:021-65904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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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念 (文汇报高级记者)

       照片:主办方提供,首照源于《国际金融》报

  编辑:钱亦琛

责任编辑: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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